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3年度簡上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3年簡上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為偽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三年度簡上字第五一號
上訴人丙○○
甲○○被上訴人乙○○右當事人間確認本票為偽造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於民國八十六年十月二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上訴人有犯偽造有價證券罪嫌疑,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裁定命在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經查該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八十九年度重上更(二)字第八二號偽造有價證券罪案件刑事判決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五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審判長法官張恩賜~B法官李國增~B法官林洲富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