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撤緩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撤緩字第六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銀行法案件(八十七年度重上更(四)字第一0六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違反銀行法案件,經台灣高等法院於民國八十八年三月三十一日判決(八十七年度重上更(四)字第一0六號),處有期徒刑壹年,緩刑肆年,於八十八年五月六日確定。乃於緩刑期前,即民國八十一年一、二月間犯背信罪,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二日判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叄佰元折算壹日,(九十年度易字第七三九號),並已於民國九十年八月六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五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朱光國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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