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1年上易字第9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違反台灣省菸酒專賣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九三五號G
上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共同選任辯護人鄭和傑律師右被告違反台灣省菸酒專賣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四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判決主文及事實暨理由欄內關於扣案七星牌(MILDSEVEN)香菸「壹拾壹萬零伍佰包」之記載,應更正為「壹拾壹萬零陸佰包」。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四十三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主文及事實暨理由欄內關於扣案七星牌(MILDSEVEN)香菸「壹拾壹萬零伍佰包」之記載,依卷內扣押物品收據顯示,顯為誤寫,應更正為「壹拾壹萬零陸佰包」,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黃崑宗
法官林勝木法官葉居正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陳嘉琍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