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五號
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沒收物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壹級毒品海洛因壹袋驗餘淨重零點零柒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沒收,於裁判時併宣告之,但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有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以八十八年五月十一日移送書移送之海洛因○‧○七公克,係該分局於八十八年五月十日二十二時三十分許,在臺北市○○區○○路三段八十號查獲被告甲○○時所查扣,而該海洛因○‧○七公克屬違禁物,有法務部調查局鑑定通知書附卷可稽,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核扣案物送驗結果係海洛因(淨重○‧○七公克,包裝重○‧四九公克),有法務部調查局鑑定通知書一紙足憑,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六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侯廷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美華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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