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度撤緩字第1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撤緩字第1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撤緩字第一六一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乙○○女二十八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偽造文書案件(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四七七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執聲字第八二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執助字第三四三五號偽造文書案件,受刑人乙○○前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九日以九十年度訴字第四七七號判處有期徒刑五月,緩刑二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於九十一年十月一日確定。茲因受保護管束人在保護管束期間傳喚、拘提不到,違反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七十四條之二第二款、第四款之規定,情節重大,爰依保安處分處執行法第七十四條之三第一項,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之規定,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等語。
二、經查前開聲請,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執聲字第八二九號卷附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四七七號刑事判決正本、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二日竹檢雲執度九十一執保二三六字第二四一三八號函、送達證書、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甲○森甲九一執助字第二九二三號函各一份件可稽,本院經核聲請意旨於法並無不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爰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七十四條之三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談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君偉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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