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7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易字第7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易字第718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淑敏選任辯護人郭佳瑋律師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22日宣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判決日期欄,原記載之「中華民國108年5月25日」,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08年5月22日」。
理由按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
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記載之判決日期「中華民國108年5
月25日」,顯與同年4月24日審理期日所定之宣判日期(本院卷第292頁)及宣判筆錄(本院卷第307頁)不符,顯係誤繕,且不影響案情與判決本旨,爰依上說明,裁定更正如主文。
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6月17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李陸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慧怡中華民國108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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