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97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9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979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臺偉軒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1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臺偉軒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臺偉軒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27日判處有期徒刑8月及107年12月18日判處有期徒刑1年1月。於107年4月22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8年7月2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臺偉軒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以106年度湖簡字第26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經本院以106年度審簡字第146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經本院以107年度士簡字第4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上開案件,復經本院以107年度聲字第82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以107年度湖簡字第16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5月,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經本院以107年度審易字第73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經本院以107年度審簡字第99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上開案件,復經本院以107年度聲字第175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於107年4月22日送監執行,其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8年7月26日以法授矯字第10801744590號函核准假釋。茲檢察官以本院為受刑人所涉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核閱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無訛,認首揭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3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俞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嘉晏中華民國108年7月31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