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9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9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987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周隆榮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1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周隆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 周榮隆 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民國104年10月2日判處有期徒刑
1年5月及本院於104年11月24日判處有期徒刑3年4月,於104年7月1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8年7月2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
104年度審訴字第95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1月、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4年度簡字第1120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前揭2案嗣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4年度聲字第270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審訴字第568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2罪)、8月(2罪),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4月確定,合計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9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而受刑人於104年7月13日入監執行,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8年7月26日以法授矯字第10801749860號函核准假釋,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8年7月26日法授矯字第1080174986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新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憑。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3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海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梁文婷中華民國108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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