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98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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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9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985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柏仁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1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柏仁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柏仁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1月及本院判處有期徒刑7月,於民國107年2月27日送監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8年7月26日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其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王柏仁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審簡字第70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106年度審簡字第99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以106年度簡字第93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嗣經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審易字第115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於107年2月27日入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南屯分監執行中,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受刑人上開徒刑之執行,業經法務部於108年7月26日以法授矯字第10801744141號函核准假釋,刑滿日期原為108年10月25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期為108年9月25日,亦有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南屯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前揭前案紀錄表各1件在卷可按。本院(本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被告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3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蘇琬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羅以佳中華民國108年8月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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