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12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12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1207號上訴人即被告誠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SINTRONICTECHNOLOGY
INC.)法定代理人 馬永玲 被上訴人即原告威隆國際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光復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不履行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2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上訴利益核為新臺幣1,835萬4,199元(計算式:美金63萬511.82元×被上訴人起訴日即109年11月5日臺灣銀行牌告美金現金賣出匯率29.11=新臺幣1,835萬4,19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6萬3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英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1月5日
書記官霍薇帆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