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智易字第5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智易字第5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智易字第54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何昇模上列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698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受理後(110年度智簡字第93號),認管轄錯誤而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移送本院審理(111年度智易字第1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甲○○明知告訴人乙○○分別於民國108年11月18日、21日及29日,在成人影片網路平台「SWAG」上所發布、名稱分別為「到粉絲家提供慰撫五分鐘不射精即可無套為性行為之挑戰」、「與家教老師利用家長外出時間在餐桌等處發生性行為」、「在粉絲家人在家時挑戰不關門性交」等3部影片,均須付費方能線上觀看,且告訴人均係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視聽著作,未經告訴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公開傳輸之方法予以侵害,竟仍基於公開傳輸之犯意,未經告訴人之同意或授權,即於108年12月10日,將其他人所傳送、已遭破解鎖碼之上開3部影片,利用通訊軟體「LINE」,將上開影片公開傳輸至所加入名稱為「夢幻分享家族」(成員382人)之群組聊天室內,供群組內成員觀賞上開影片,而以此等方式侵害告訴人所享有之著作財產權,因認被告涉犯著作權法第92條之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嫌。
二、按檢察官就簡易判決處刑之聲請,與起訴有同一之效力,法院於審理後認應為不受理之諭知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3項、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3款、第452條定有明文。再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著作權法第92條之罪嫌,屬告訴乃論之罪。茲因告訴人於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對被告之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份(智易字卷第99頁)存卷可參,揆諸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月5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楊世賢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張華瓊中華民國112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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