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度補字第30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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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3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三0八號
原告龍海洋行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俊琮 原告金良運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俊晴 被告高峯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清腦 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原告龍海洋行有限公司部分及金良運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部分,分別核定為新臺幣貳拾柒萬柒仟陸佰玖拾貳元及貳拾捌萬壹仟零肆元,分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玖佰捌拾元及叁仟零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二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八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張國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日
法院書記官秦慧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