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9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9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九三一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二年度執聲字第二三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偽造文書、竊盜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八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高雅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豐圃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一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