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度除字第91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91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九一四號
聲請人炫龍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九十二年十二月五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四四七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二年十一月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八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王怡雯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八日
法院書記官陳玉瓊┌───────────────────────────────────────────────────┐│附表:九十二年度催字第四四七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台幣)│││├─┼─────────┼─────────┼─────────┼─────────┼─────────┤│1│華鼎電子工業股份有│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壹萬捌仟貳佰壹拾捌│AA0000000│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限公司│限公司南港分行│元││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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