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90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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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9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九О六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二年度執聲字第二0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甲○○先後因犯公共危險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八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何信慶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魏里安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