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重國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國字第二號
原告己○○
甲○○訴訟代理人 曾國龍 律師複代理人 劉嵐 律師原告參加人基隆市政府設基隆市○○路○號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黃秋雄 律師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一區養護工程處
設台北縣樹林市○○路○○○號法定代理人丙○○住台北縣樹林市○○路○○○號訴訟代理人 黃世芳 律師被告參加人永翰營造有限公司設台北縣板橋市○○路○段○○○巷○○號二法定代理人戊○○住同右訴訟代理人丁○○住同右右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八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劉以全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八日~B法院書記官王苑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