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上字第3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上字第329號上訴人即被上訴人唐群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庚○○訴訟代理人 丁俊文 律師被上訴人即上訴人旭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丑○○訴訟代理人 陳信瑩 律師被上訴人癸○○
甲○○原名 王美蘭 丁○○寅○○未○○申○○子○○卯○○錫標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己○○被上訴人巳○○
戊○○壬○○辰○○辛○○丙○○乙○○儂特利食品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午○○上二十人訴訟代理人 謝曜焜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應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6年3月7日上午10時30分,於本院第五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月19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許正順
法官張蘭法官魏麗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月19日
書記官于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