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字第32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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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上字第3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上字第329號上訴人即被上訴人唐群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庚○○訴訟代理人 丁俊文 律師被上訴人即上訴人旭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丑○○訴訟代理人 陳信瑩 律師被上訴人癸○○
甲○○原名 王美蘭 丁○○寅○○未○○申○○子○○卯○○錫標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己○○被上訴人巳○○
戊○○壬○○辰○○辛○○丙○○乙○○儂特利食品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午○○上二十人訴訟代理人 謝曜焜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唐群有限公司、旭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分別提起上訴,上訴人唐群有限公司起訴聲明第4項所示關於財產權訴訟回復股東名義部分,計有股票5,946,061股,以股票面額每股新台幣(下同)10元計算,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59,460,6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35,336元。
上訴人旭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就原判決主文第1項部分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亦為59,460,61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03,004元,均未據繳納。茲限上訴人唐群有限公司、旭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駁回唐群公司在第一審之訴、旭順公司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月19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許正順
法官張蘭法官魏麗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月19日
書記官于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