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字第3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上字第3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上字第329號上訴人即被上訴人唐群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庚○○訴訟代理人 丁俊文 律師被上訴人即上訴人旭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丑○○訴訟代理人 陳信瑩 律師被上訴人癸○○
甲○○原名 王美蘭 丁○○寅○○未○○申○○子○○卯○○錫標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己○○被上訴人巳○○
戊○○壬○○辰○○辛○○丙○○乙○○儂特利食品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午○○上二十人訴訟代理人 謝曜焜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唐群有限公司對於民國96年3月28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查其上訴人聲明所示關於財產權訴訟回復股東名義部分,計有股票5,946,061股,以股票面額每股新台幣(下同)10元計算,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59,460,610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803,004元,未據繳納。茲限上訴人唐群有限公司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6月15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魏麗娟
法官蔡芳齡法官陳博享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6月20日
書記官于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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