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他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司他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他字第56號原告 林宏洋 被告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叁萬伍仟捌佰玖拾貳元。
理由
一、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次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第1項或其他法律規定暫免徵收之裁判費,第一審法院應於該事件確定後,依職權裁定向負擔訴訟費用之一造徵收之。復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第3項之規定。
二、查本件係原告對被告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本院102年度重勞訴字第4號),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原告得暫免徵收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嗣該事件經本院102年度重勞訴字第4號判決,其訴訟費用應由原告負擔確定。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148,640元,原告已繳納裁判費用35,893元,其暫免繳納之裁判費為35,892元應由原告向本院繳納之。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施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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