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59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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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5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595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蘇浚宏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蘇浚宏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蘇浚宏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蘇浚宏所犯上開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2年4月19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王素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4月19日
書記官廖春慧附表:
┌──────┬─────────────┬─────────────┐│編號│││├──────┼─────────────┼─────────────┤│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101年4月10日│101年7月8日或9日某時許│├──────┼─────────────┼─────────────┤│偵查機關│彰化地檢101年度毒偵字第│彰化地檢101年度毒偵字第││年度案號│802號│1657號│├───┬──┼─────────────┼─────────────┤││法院│彰化地方法院│彰化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1年度易字第672號│102年度易字第56號││事實審├──┼─────────────┼─────────────┤││判決│101.8.17│102.1.31│││日期│││├───┼──┼─────────────┼─────────────┤││法院│彰化地方法院│彰化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1年度易字第672號│102年度易字第56號││判決├──┼─────────────┼─────────────┤││確定│101.9.18│102.3.5│││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