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司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字第49號聲請人 江世雄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台灣豪邦電子有限公司選派清算人事件,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本件應徵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命聲請人如期補繳。
二、聲請人應提出相對人台灣豪邦電子有限公司之章程、最新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含解散前全體董事登記資料)及其全體董事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查明相對人台灣豪邦電子有限公司之章程是否有選派清算人之規定或股東會有無另選清算人。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家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8日
書記官翁仕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