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47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473號聲請人 陳鴻源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0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26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9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0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月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8日
書記官卓怡芳┌───────────────────────────────────────────────────┐│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臺幣)││(或到期日)│├─┼─────────┼─────────┼─────────┼─────────┼─────────┤│1│新北市淡水區農會│新北市淡水區農會│3,000,000元│0000000│102年4月16日│├─┼─────────┼─────────┼─────────┼─────────┼─────────┤│2│新北市淡水區農會│新北市淡水區農會│1,000,000元│0000000│102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