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交易字第56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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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交易字第56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交易字第562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1214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於民國(下同)95年11月19日下午,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沿劃分雙黃線之臺中縣太平市○○路○段由西往東方向行駛,於同日14時40分許,行經同市○○路○○○號前,甲○○已知該路段係劃有分向限制線之路段,本不得左轉跨越分道雙黃線,因欲左轉至對向車道旁停車,竟疏未注意車後有無來車,貿然左轉欲跨越分道雙黃線往對向車道行駛,適時乙○○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沿同市○○路同向行駛至甲○○自小客車之左後方,因見同向右前方甲○○所駕駛之該自小客車未依規定突欲跨越雙黃線,乙○○緊急煞車不及,致2車發生碰撞,乙○○人車倒地,並因之受有右股骨幹骨折、右髖骨骨折、右手第三掌骨骨折等傷害。因認被告甲○○涉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云云。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甲○○經檢察官以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提起公訴,依照同法第287條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經告訴人乙○○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3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黃家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書記官陳靖騰中華民國96年9月3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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