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4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延展清算完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481號聲請人甲○○(即振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延展振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准予自民國97年2月26日起展期至民國97年8月25日止完結清算。
聲請費用由振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而該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同法第334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振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該公司財產中土地處置較困難,無法於清算期間內清算完結,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延展清算期間。
三、經本院審閱96年度聲字第2170號民事卷宗,核與前開規定相符,爰准予展期至民國97年8月25日止完結清算。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3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游文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3月11日
書記官謝坤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