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4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延展清算完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478號聲請人甲○○(即聯協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延展聯協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准予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二十四日起展期至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二十三止完結清算。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334條及第8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聯協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因文件尚未齊全,致無法於六月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經本院審核相關資料,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97年8月23日止完結清算。
中華民國97年3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曹宗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3月11日
書記官黃聖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