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7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7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797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
號在押)指定辯護人李建德律師被告甲○○
(在押)選任辯護人 蘇哲科 律師被告乙○○
號在押)指定辯護人 廖凰玎 律師被告丁○○
號在押)選任辯護人 徐宏澤 律師
劉正穆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丙○○、甲○○、乙○○、丁○○之羈押期間,均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一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丙○○、甲○○、乙○○、丁○○因強盜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等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3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96年11月30日將其等收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被告等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2月1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吳炳桂
法官楊清益法官魏宏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鳳美中華民國97年2月13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