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票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票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票字第7號抗告人甲○○
號上列抗告人甲○○因與債權人乙○○間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抗告人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請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為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當事人向法院有所陳述時,應依照司法狀紙規則或同規格及格式,請依規定格式補正抗告狀及繕本各一份。
中華民國97年2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2月13日
書記官汪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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