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司催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催字第4號聲請人甲○○
5號上列聲請人聲請遺失證券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請補正聲請狀附表之票載日欄(與止付通知書記載不符)。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2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朱敏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2月13日
書記官高建民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司催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催字第4號聲請人甲○○
5號上列聲請人聲請遺失證券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請補正聲請狀附表之票載日欄(與止付通知書記載不符)。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2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朱敏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2月13日
書記官高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