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47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4794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64歲民選任辯護人陳育仁律師
陳鴻謀 律師上列被告因傷害致重傷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8646號),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曾佩琦
法官許金樹法官陳姵君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何淑鈴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