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醫字第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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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醫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醫字第4號上訴人乙○○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軍臺中總醫院中清分院、甲○○因95年度醫字第4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765,57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72,33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邁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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