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票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票字第54號聲請人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甲○○○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到期後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1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甲○○○裁定本票強制執行,未提出相對人甲○○○之戶籍謄本,經本院於民國97年1月14日通知命聲請人於通知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於民國97年1月18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此外本件其餘聲請惟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則聲請人此部份亦難認合法,應予駁回。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此外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7年2月13日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盧妙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7年2月13日
書記官洪麗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