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家訴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家訴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停止親權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家訴字第49號原告乙○○
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丁○○間請求停止親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之真正住所或居所,或依法聲請公示送達,並能屆期刊登新聞報紙,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之真正住所或居所,或依法聲請公示送達,及能屆期依法刊登新聞報紙,致無法送達文書,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2月13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文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2月13日
書記官黃秀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