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簡字第642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林豐琪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淵明 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本院高雄簡易庭民國101年8月2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
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70,600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7,7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航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鄒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