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1年度中小字第1688號
原 告 藝術家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戴錦國
訴訟代理人 王復興
被 告 王順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9月13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參仟貳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八
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參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係臺中市○○區○○○○街○○巷○號9樓之
2房屋之所有權人,即藝術家社區公寓大廈之區分所有權人
,被告依法有繳交管理費之義務,惟被告自民國97年1月迄
101年6月止,尚有管理費新臺幣(下同)43,200元未據繳
納等情,已據原告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記錄
、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管理費欠繳計算書、存證信函及回
執等件為證;而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書
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本院依調查證據結果,堪認原告上開主
張為可採。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43,200元,及自起訴狀
繕本送達翌日即101年8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
算之利息,即屬有據,應予准許。又本件適用小額程序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併於訴訟費用裁判同
時,確定其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二、訴訟費用負擔及假執行宣告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
436條之19第1項、第436條之20。
中華民國101年9月2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施懷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並應繳納上訴
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
中華民國101年9月27日
書記官童秉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