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簡字第65號
原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榮
訴訟代理人 季佩芃 律師
複代理人 陳俐均 律師
複代理人 何彥勳 律師
被 告 黃順鴻
被 告 黃薪伃
訴訟代理人 林士淳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4月20日上午10時45分在
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2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秉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24日
書記官劉晴芬
註:本件被告黃順鴻經合法傳喚未到庭,未經原告聲請一造辯論
,故需再開辯論。並請原告提出被告黃順鴻民國102年7月15
日向原告申辦汽車貸款之契約、歷次繳款明細等相關資料原
本、影本到院,繕本逕送被告2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