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簡字第2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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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簡字第225號
上 訴 人 林獻堂
上列上訴人(原審原告)與被上訴人 曾明偉 間請求給付紅利等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3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萬0500元,
應徵裁判費7,7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
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奕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