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06年度營簡字第12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營簡字第129號
原   告  高敏俐黃健治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達電子工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請求損害賠償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
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
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且上開規定,並為簡易訴訟程序準用
,同法第436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110元,經本院柳
營簡易庭於民國106年1月6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
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106年2月10日寄存送達,有送達證書
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
詢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
附麗,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24日
柳營簡易庭法官曾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及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3月27日
書記官黃玉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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