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司調字第17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司調字第179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楊雅蘭
相 對 人 鱻味鮮魚湯即 盧泰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楊雅蘭及鱻味鮮魚湯即盧泰宏間給付薪資債
權等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民事訴訟法第
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略以:相對人楊雅蘭向聲請人借款,未
依約繳款,故相對人楊雅蘭尚積欠聲請人債務未清償。而查
相對人楊雅蘭於鱻味鮮魚湯任職,聲請人請求相對人鱻味鮮
魚湯按月將相對人楊雅蘭每月應支領勞務報酬1/3給付於聲
請人,為此聲請調解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就該債權已取得本院95年度執字第52328號債
權憑證之執行名義,其權利亦已獲得保障,則本件調解之聲
請顯無調解必要,依首揭規定,逕以裁定駁回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3月24日
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