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6年度湖小調字第256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湖小調字第256號
聲 請 人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相 對 人  曾秀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
第一編第一章第一節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
405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現籍設於桃園市平鎮區,有相對人個人戶籍資料
查詢結果表在卷可查。而依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
一公路警察大隊民國106年3月20日國道警一交字第106100
2545號函所附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記載(見本院卷第19
頁),本件侵權行為地在「新北市五股區」。是依民事訴訟
法第1條第1項、第15條第1項規定,本件管轄法院應為臺
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
之本院起訴(起訴視為聲請調解),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
本件移送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24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李昭然
中華民國106年3月24日
書記官王美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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