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小字第194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板小字第194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王瑞英
被   告  曾淮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於民國106年3月8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玖仟壹佰伍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
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七六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
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
六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3月24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3月24日
書記官謝淳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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