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0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046號上訴人即被告 羅金釵
施瑞烈 被上訴人即原告 張智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就其敗訴部分提起上訴。查上訴人羅金釵、施瑞烈上訴部分為原判決主文第一項、第三項判命給付部分,該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8萬4000元(主文第三項不當得利部分不併算價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2931元;上訴人施瑞烈上訴部分為原判決主文第二項、第四項判命給付部分,該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1萬2000元(主文第四項不當得利部分不併算價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430元,均未據該等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等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6月17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賴錦華
法官楊惠如法官許峻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17日
書記官李真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