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304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304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促字第30456號債權人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原名 汪生才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債務人之正確姓名為「江」生才或「汪」生
二、事實及理由欄中有債務人「陳」 奕槿 之記載中華民國95年7月14日
民事庭法官周玉羣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5年7月14日
書記官古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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