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14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補字第三二號
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被告甲○○
丁○○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對於該支付命令,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五百五十萬元,應繳裁判費五萬五千四百五十元,扣除前所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一千元外,尚應補繳五萬四千四百五十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四日~B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陳兆翔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林建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