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重國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重國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國字第三二號
原告甲○○右原告與被告中央選舉委員會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柒佰柒拾萬元折合銀元貳佰伍拾陸萬陸仟陸佰陸拾陸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貳萬伍仟陸佰陸拾柒元,折合新臺幣柒萬柒仟零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三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麗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四日
書記官王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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