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4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八四號
原告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高雄榮民技術勞務中心法定代理人 林鈞宏 訴訟代理人 李昌明 律師被告德發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文德 住台北市○○區○○○路○段○○○巷○○○號一樓訴訟代理人 孫大龍 律師住台北市○○○路○段○○○號8樓D室被告發大興工程有限公司住基隆市○○街○○○號2樓之26法定代理人 吳金英 住右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美津 律師住台北市○○○路○段○○○號8樓D室被告絮發水電工程有限公司住台南市○○里○○路○○○號八樓之七法定代理人 黃瑞發 住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四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三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博文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三日
書記官蘇彥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