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重國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重國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國字第三二號
原告甲○○被告中央選舉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黃石城 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三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九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雖聲請訴訟救助,惟業已裁定駁回確定在案,亦經調閱本院八十九年度救字第七二號民事卷宗查核無誤。
三、原告收受駁回訴訟救助之裁定後,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麗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八日~B書記官王宜玲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