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上更(一)字第5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上更(一)字第547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舒建中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96年3月8日起,延長2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5年8月8日執行羈押,嗣經第2次延長羈押,至民國96年3月7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6年3月8日起,第3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2月12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葉騰瑞
法官楊貴雄法官莊明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素秋中華民國96年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