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拍字第145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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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14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1459號抗告人甲○○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拍賣抵押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5年12月29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玉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月31日
書記官蔡雨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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