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再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再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再字第1號、矚訴字第1號
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鐘素滿上二人共同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再審(95年度再字第
1號),本院准予開始再審,暨檢察官移請併案審理(95年度偵字第8293、13161號),並追加起訴移送審理(95年度偵字第82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鐘素滿均自民國玖拾陸年貳月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鐘素滿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被告2人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買賣人口罪,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又買賣嬰兒40多件,尚有證據待查,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著於民國(下同)95年11月3日起執行羈押。茲訊問被告2人後,本院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6年2月3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王以文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6年1月3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育仁
法官許辰舟法官黃潔茹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韻如中華民國96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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